单位集资合作建房

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,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城市规划、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,经市、县人民政府批准,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。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,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、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。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,其建设标准、优惠政策、供应对象、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,相关部门不得收取管理费用,不得有利润存在。已参加福利分房、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,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。任何单位也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分配或商品房开发。